發(fā)布時間:2010/11/16 10:50:26 瀏覽量:4307 【字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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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審判侵犯商標權案件中,對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為同種或者類似,是認定是否為侵權行為的又一重要事實。一般地說,同種商品和服務容易認定;類似商品和服務則地復雜得多。首先要解決的是判斷類似的標準是什么,該標準都由那些要素構成。
為了解決這一問題,《若干解釋》第十一條界定了類似商品、類似服務和商品與服務的類似,便于法官適用法律中運用。該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
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的類似商品,是指在功能、用途、生產部門、銷售渠道、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,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、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。該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類似服務,是指在服務的目的、內容、方式、對象等方面相同,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、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。該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商品與服務類似,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,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。
根據上述規(guī)定,判斷類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、用途、生產部門、銷售渠道、消費對象等;判斷類似服務的要素包括服務的目的、內容、方式、對象等。同時,相關公眾一般認為這兩者與相關對象存在特定聯系、容易造成混淆的,也構成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。
在起草司法解釋稿過程中,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和一些專家提出實踐中還存在商品志服務的混淆,司法解釋也應當對此進行規(guī)定。經過調查研究和論證,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后通過的該司法解釋,對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使相關公眾認為存在特定聯系,容易造成混淆的,規(guī)定為構成商品與服務類似。
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中,法官判斷是否類似商品時,是否受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》、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商品服務分類的約束,是否以商品國際分類表確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進而判斷商標侵權,實際部門和知識產權學術界的認識已經趨于統(tǒng)一,并且取得的共識符合國際上相關問題判斷的標準?!度舾山忉尅返谑l采納了這種見解,此次明確規(guī)定,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,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;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》、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。所謂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,是指相關市場的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,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;所謂綜合判斷,是指將相關公眾在個案中的一般認識,與商品交易中的具體化情形,以及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的判斷商品類似的各要素結合在一起從整體上進行考量。同時可以參照商品服務的分類表的分類。
一般地說,分類表和區(qū)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標注冊時劃分類別,方便注冊審查與商標行政管理,與商品類似本來不盡一致。所以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,不能以此作為依據,僅可以作為判斷商品類似的參考。